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营商办(局),海曙区政务服务中心,前湾新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7〕6号)等17个文件。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宁波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文件目录.docx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