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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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对《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规则》实施以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了评标、定标行为。2023年省发改委印发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今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16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新要求,结合我市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按照“总体稳定、部分调整”原则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新要求

1.第三条中删除PPP项目强制适用评定分离的条款,尊重和保障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自主权。

2.第十一条定标方法中增加“集体议事法”、将“直接票决法”和“逐轮票决法”合并为“票决法”。新增第十六条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适用情形。新增第十七条重新组织定标委员会的适用情形。

(二)优化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1.在评标阶段,第六条、第七条细化完善了评标择优淘汰规则:7家及以下的可择优全部入围,8-10家的择优入围7家,11家及以上的按2/3入围、最多入围10家。

2.在定标阶段,第十一条细化规范了基准价选取方法,依据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关于开标后随机抽取基准价计算公式的做法,在定标票决之后从三种以上公式中随机选取产生基准价,并鼓励基准价直接从票决后的候选人中随机选取。

(三)强化公开透明、监督制约

1.在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时,第十五条增加了公开定标结果和理由的规定,对定标委员会的票(表)决意见、理由及价格竞争等情况与中标结果一并公告,强化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外部监督。

2.第十八条细化了内控监督制约机制,要求招标人应事先明确定标方式,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制定详细的定标方案、定标规则,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纪检监察监督。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


政策原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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