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行为,经研究,我办制定《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浙建〔2023〕11号)中“各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应确定几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投标评审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商务标得分计算和其他。
(一)适用范围。根据《浙建〔2023〕11号文》精神,主要适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等项目评标。为尊重和保障招标人选择评标办法的自主权,考虑我市集中监管实际,其他类型项目招标人也可参照使用。
(二)投标评审价的确定。因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部分措施费等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填报,故在考虑投标评审价时将其扣除,明确不参与价格竞争和基准价的计算。
(三)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拟制了6种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公式一、二沿用了宁波现行两种计算公式;公式三、四沿用了浙江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荐的方法;公式五在公式四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突出价格合理竞争作用;公式六根据国家规定的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精神及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评标基准价做法确定。为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拟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投标人数量分段选择计算公式,选择多种计算公式时,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确定一种:
(四)商务标得分计算。按照《浙建〔2023〕11号文》的要求统一商务分计算规则,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要求招标人不得通过规定商务标得基本分情形,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限制价格竞争。
(五)其他。规定了本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