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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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行为,经研究,我办制定《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的通知》(浙建〔2023〕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等项目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应当使用本办法。

(二)其他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投标评审价的确定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

三、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一)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下限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其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未低于成本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均应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范围。

(二)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公式一: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公式二: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1+次低投标评审价×权重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1-权重B2);

公式三: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1-C);

公式四: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次低投标评审价)/2;

公式五:评标基准价=低于各投标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

公式六:评标基准价=未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评审价。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区间长度一般不小于5%,将招标人意向合理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费产生的11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从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权重B1、权重B2:从15%、16%、17%、18%、19%、20%、21%、22%、23%、24%、25%中随机确定;

C为下浮系数: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M×0.1%确定11个连续数值(M为正整数)中随机确定;

次低投标评审价:指从低到高的第二个投标评审价,当出现投标评审价相同时,相同的投标评审价仅计取1次参与排序,若投标评审价均相同时,次低投标评审价即为该投标评审价。

(三)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的确定。

当投标人的数量<N家时(N≥15,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

当投标人的数量≥N家时,招标人应选择不少于三种计算公式;

当投标人的数量≥100家时,招标人应将公式六纳入选择范围。

若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

若招标人选择公式六作为唯一的计算公式的,可不受前述投标人数量的限制。

四、商务标得分计算

投标评审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商务标得满分。投标评审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E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E分,不足1%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E为正整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在设置商务标得基本分等情形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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