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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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我办对《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及《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房建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水电项目适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其他行业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鼓励招标人从较低报价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资信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及分值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平均值8%-15%的(具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六条 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二)详细评审: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7家及以下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7家的,可按资信或资信与报价得分相结合(其中资信权重不得少于60%)的方法,选择N(7≤N≤15)家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以投票并说明理由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0家的,最多推荐7家(不足7家的可全部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3家时,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二)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0家的,按其数量的2/3推荐中标候选人(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向上进位取整),最多推荐10家。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或投诉成立的,直接取消中标人资格,不再重新评审补充候选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从上级单位或下属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有特别要求的,也可邀请与中标候选人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专家参与定标,外部专家人数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暂估价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模式的,总承包单位可派员参加,但不得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采用票决价格法。

(一)价格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三种基准价计算办法,定标时随机抽取一种,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报价均进入基准价计算,基准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抽签确定。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及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和组长签字确认。

(三)票决法: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注明投票选择、不选择或差别化排序的理由。

(四)票决价格法:先采用票决法确定不少于3家中标候选人,再按本款规定的价格法确定中标人,鼓励其基准价采用定标委员会票决后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内随机抽取一个价格。

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的,可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方法定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评标的评审因素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评审意见等直接关系到中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非打分制的定标因素(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定标过程中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评标中已采用答辩方式的,定标中不得再要求进行答辩。

第十三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也可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提醒注意事项等。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提出。

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包括定标委员名单、定标程序、定标因素、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组成部分,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应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或票决价格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票决明细、对每一中标候选人的票决理由及价格得分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及组长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十六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工作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或按企业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型项目的定标方式予以明确,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应对定标操作细则、定标因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前不得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答辩情况、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或影音资料由招标人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规则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定标委员会定标理由统计表(示例)

             7.定标报告(示例)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示例)


政策解读:《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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