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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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务办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招标投标规范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务办〔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开展“招标人+监管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自查。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全市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前,对公告、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2023年12月1日起,提交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要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监管机构要将招标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开展招标文件备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对公平竞争落实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抽查。

三、强化信用应用。对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连带责任。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纳入信用动态评价管理。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1日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审查结果

(划

1.本次招标项目未发布招标计划或发布的招标计划不足30日且未提交情况说明。

  □

2.限定投标人所在地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活动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3.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评审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民营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

  □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

5.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

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9.提出的推荐或参考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数据安全法》要求的。

  □

10.其他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招标人审查

结论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参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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