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承担的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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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务办

各区(县、市)编办、新闻出版局、民政局、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办(审管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级相关部门梳理研究,决定将87项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进一步明确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承担。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宁波市部门职责下放和承接运行实施办法(试行)》(甬编〔2019〕7号)文件要求,综合事项办件量、专业要求等因素,研究制定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培训指导等配套保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保相关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审批实施主体责任,确保有关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规范运作。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


明确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承担的政务

服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部门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

1

著作权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

2

出具侵权鉴定相关意见

其他行政权力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

3

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备案

行政备案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

4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行政备案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

5

著作权专有许可转让合同备案

行政备案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

市民

政局

6

申请换(补)发地名核准书

行政确认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

市住

建局

7

新建商品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8

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9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1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备案

行政备案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市市场监管局

12

商品市场名称新申请

行政确认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3

商品市场名称变更

行政确认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4

商品市场名称注销

行政确认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5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补偿

行政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6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行政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根据《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7

国有林场经营方案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8

调运松科植物的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9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备案

行政备案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20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1

查封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各区(县、市)

22

查封登记(注销)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二条

各区(县、市)

23

异议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各区(县、市)

24

异议登记(注销)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

25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各区(县、市)

26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7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各区(县、市)

28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各区(县、市)

29

预告登记(注销)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九条

各区(县、市)

3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方式取得)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市)

3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储备、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方式取得)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32

抵押权首次登记(房地、土地的一般抵押或最高额抵押)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各区(县、市)

33

依职权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一条

各区(县、市)

34

依申请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各区(县、市)

35

证书污损破损换证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

36

证书遗失灭失补证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

37

持证人变化换证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第八十条

各区(县、市)

38

地役权登记(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39

地役权登记(面积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0

地役权登记(坐落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1

地役权登记(身份证类型、号码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2

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涉及地役权部分转让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3

地役权登记(共有性质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4

地役权登记(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5

地役权登记(名称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一条

各区(县、市)

46

地役权登记(因需役地转移涉及地役权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二条

各区(县、市)

47

地役权登记(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二条

各区(县、市)

48

地役权登记(需役地、供役地归于同一人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49

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50

地役权登记(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51

地役权登记(因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52

地役权登记(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53

地役权登记(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三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54

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额发生变更、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二条

各区(县、市)

55

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或者金额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

各区(县、市)

56

抵押权变更登记(名称变更、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

各区(县、市)

57

抵押权登记(司法处置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九条、第四百零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各区(县、市)

58

抵押权转移登记(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零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59

抵押权登记(主债权消灭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九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条

各区(县、市)

60

抵押权登记(司法处置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条

各区(县、市)

61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已经实现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九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条

各区(县、市)

62

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在建建筑物最高额抵押)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各区(县、市)

6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6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

6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使用权人更名、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身份证明类型变更)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

6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共有性质变更)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

6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变更)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

6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期限变更、用途变更、使用权类型变更、坐落变更、界址变更、面积变更)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

6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二手房)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7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合并、企业派生分立、作价出资入股、资产划转、企业改制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一手房)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份额变化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分割、不动产合并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让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迁安置、保障性住房)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7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赠与)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司法处置转移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离婚分割、析产)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7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8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市)

8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依法没收、征收、收回)

行政确认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百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

各区(县、市)

8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司法处置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83

不动产权属调查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

 

84

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

85

居住权登记(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一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第二点

各区(县、市)

86

居住权登记(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第二点

各区(县、市)

87

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三百七十条,《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第二点

各区(县、市)


甬政务办〔2023〕3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承担的政务服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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