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精神,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对《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2021〕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二、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缩小“评定分离”强制推行范围。进一步落实招标人的自主权,综合考虑行业管理体制、市场发展需求不同等因素,将“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国有投资非公建”项目调整出强制推行范围,不搞一刀切,明确按《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适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提高政策执行的灵活性。为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参照省重点工程,明确在此类项目招标中强制推行“评定分离”。
(二)统一评审标准。为防止招标人量体裁衣,设置不合理的评分标准,破坏各评审因素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不利于公平竞争,明确“评定分离”模式的资信和报价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的设置严格按照“两个办法”执行。
(三)完善入围方法。针对单一的资信排序入围,入围单位相对固化且集中在头部企业,中小企业投标积极性下降、价格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文件明确入围方法中除资信因素外,还可同时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增加入围的随机性,调动不同层次市场主体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促进市场平衡发展。
(四)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针对部分招标主体责任缺失问题,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和质量,规范招标行为,实现招标人的责权对等。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4-8718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