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2号令)、《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49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办自行制定及我办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已被新文件替代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作机制改革已无实际执行意义的,予以废止;其他继续保留。
三、清理结果
共对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予以清理,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其中拟进行修改2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有效重要文件1件(其中拟进行修改1件),决定废止重要文件26件。
四、文件效力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4-8718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