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甬资交管办〔2021〕13号),于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厘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领域公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起草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5章36条。第1条明确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目的,第2、3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及受理机构,第4-6条明确投诉处理的原则、会商机制、投诉途径等,第7条明确不得虚假恶意投诉。第8-12条明确投诉的提出、投诉受理环节的审查及决定作出等规定,第13-26条明确投诉处理环节的相关要求,第27-31条明确投诉人、项目单位、公管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32条明确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第33条明确举报的处理,第34条明确除外适用情形,第35、36条明确了文件解读部门和文件生效时间。附表1、2为公管机构作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处理决定书提供参考文书样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规定》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0574-87187278。
政策解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