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办制定了《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标后评估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评估活动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评估,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招标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管机构)组织标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公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公管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标后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公管机构负责实施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评估工作,指导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公管机构开展标后评估活动。
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公管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评估工作。
鼓励市本级、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公管机构之间采取交叉互评方式开展标后评估。
第五条 标后评估活动的组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负责组织标后评估活动的公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人员。
(二)负责组织标后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
第二章 标后评估项目
第六条 标后评估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和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随机抽取的标后评估项目,应从最近十二个月内的项目中随机抽取产生。
定向选择的标后评估项目,应从以下三类项目中选择:
(一)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区县(市)或开发区(园区)重点项目,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被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项目;
(三)有重点监管企业或综合考核基本合格的评标专家参与的项目。
定向选择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开标前提前确定为标后评估项目,并告知招标人。
第七条 年度标后评估项目的数量不低于本辖区年度招标项目总数的5%,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年度标后评估项目数量的50%。
公管机构自行组织的标后评估项目数量不低于年度标后评估项目数量的50%。
第三章 标后评估委员会
第八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从标后评估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也可直接邀请专家组成。
资深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二)从事招投标评标工作3年及以上;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参加评标不少于3次,不高于10次。
直接邀请的专家应是从事工程建设、工程经济、招投标或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应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推荐1名专家任组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标后评估项目被评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标后评估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标后评估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与标后评估项目投标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管机构确认后,可补抽专家或直接邀请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专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评估活动的;
(三)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擅自离场的。
补抽专家按照就近原则从资深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二条 标后评估专家有获得标后评估劳务报酬的权利。
标后评估劳务报酬由公管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四章 标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被纳入标后评估项目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向公管机构提供完整的标后评估所需资料,配合做好标后评估相关工作: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标后评估所需要的招标项目前期相关资料,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全部投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合同等资料;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提供项目进场交易产生的所有电子档案和相关资料;
(三)公管机构提供招投标活动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资料;
标后评估委员会可以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内容,要求有关主体提供相关资料或以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标后评估资料具备匿名条件的,鼓励对相关资料进行匿名处理。
第十四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管机构确定标后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间;
(二)公管机构收集整理标后评估资料,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标后评估工作;
(三)根据标后评估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推荐专家组组长;
(四)组织标后评估专家熟悉招标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查阅评估项目的全部招投标书面资料,根据需要查看相关影音资料;
(五)标后评估委员会对各评估主体进行评估,形成标后评估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标后评估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工作开展过程中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采取百分制扣分的定量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4。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发现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下标准给招标代理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一)当D≥85分时,出具“合格”的评估意见;
(二)当85>D≥70分时,出具“基本合格”的评估意见;
(三)当D<70分时,出具“不合格”的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5。
第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采取定性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6。
第二十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采取量化赋分的定量评估方法,评估方法见附件1。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发现的其他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对其给出评估意见。
(一)当C≥85分时,出具“通过”的评估意见;
(二)当85>C≥75分时,出具“基本通过”的评估意见;
(三)当C<75分时,出具“不通过”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有限数量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后评估项目,确定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综合评估意见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标后评估项目均应形成完整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后评估项目概况及现状;
(二)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四)对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评估意见;
(五)对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公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评价,按《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标后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挂钩。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人的评估意见作为公管机构对招标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公管机构应约谈招标人的负责人,责令整改违规行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公管机构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作为公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甬资交管办〔2021〕10号)实施。
在“合理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管机构应对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在“规范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管机构应对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提交整改报告并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投标人的评估意见作为公管机构对投标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公管机构应约谈投标人的负责人,责令整改违规行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公管机构依法处理,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估意见作为公管机构对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具体处理办法根据《宁波市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甬资交管办〔2021〕12号)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标后评估不改变评标结果,标后评估报告不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评标委员会成员标后评估方法
2.项目标后评估报告格式
3.招标人标后评估表
4.招标代理机构标后评估表
5.投标人标后评估表
6.评标委员会标后评估表
7.评标委员会成员标后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