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管办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甬资交管办〔2021〕1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招标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7年,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2018年,国务院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招标代理资质要求条款。至此,招标代理市场完全进入一个资质管理取消、从业人员资格取消的新阶段,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
2020年出台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集中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从中可以明确,《条例》已经将集中监管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授权我办,我办具备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法理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18条,第1-4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评价原则和评价方式;第5-10条明确了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时限及发生评价异议时的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评优并予以奖励;第12-15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惩戒;第16条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0574-87187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