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修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甬资交管办〔2020〕7号)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将“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当事人,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纳入全市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逐步实现住建(轨道交通)、交通、水利、城管、公检法、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惩戒。”修改为“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