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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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务办

市交管办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部门,在《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0〕3号文件)基础上,联合修订并形成甬资交管办〔2021〕7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5月25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甬资交管办〔2020〕3号文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近年,随着“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整治的深化,对招投标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践中亦发现原《办法》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因此,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适应招投标制度创新完善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对《办法》做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涉及房建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四个行业(专业),按照资格审查办法、招标评标办法、附件三部分详细介绍资格审查和招标评标环节的具体操作。现按以下四方面对《办法》重要修订条款解读如下:

(一)落实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要求。

针对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要求,删除投标(申请)人在甬办公面积、自有或者控股建材加工场所、在甬税收贡献的加分条款;扩大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奖项、荣誉作为加分条件的认定范围,不限于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调整以投标(申请)人在本地注册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审标准。

《办法》明确市域一体化要求,修订中充分征求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园区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要求全大市统一执行,仅允许各地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的规模标准上作适当调整,条款均要求各区县(市)予以统一执行。

(二)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做大做强。

响应中央关于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继续沿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的加分条件,并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评审必选项;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提高企业项目创优的积极性,在房建市政行业中新增履约评价等级的加分条件,并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评审必选项;为遏制串围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房建市政、水利水电、轨道交通项目招标中仍保留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的加分条款,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进一步促进和鼓励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在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中,如招标人对采购产品销售业绩有要求的,评标办法中应明确投标人所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视同具有该销售业绩,并获得相应的评标得分。

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思路,鼓励强强联合,促进本地、外地优秀企业加强合作,增进技术交流,提升企业综合竞争水平。

(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

推行“评定分离”模式,《办法》扩大“评定分离”模式的适用范围:勘察、设计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邀请招标以及未明确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应实行“评定分离”模式;鼓励采用技术标评分制和国企投资的非公建类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模式。

(四)按照招投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合理优化、修订完善。

随着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提高,房建市政的《办法》中也适度提高资格预审、评标办法的规模标准;为节约国有建设资金,适度调整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上限,进一步引导投标人价格竞争;优化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的开评标流程,提高开评标效率;助推“最多跑一次”改革,借力四库一平台等信息平台的应用,改变证照、业绩等投标资料的提交形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

政策图解:《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图解

政策原文: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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