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1〕16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以后,我办修订印发了《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下称“两个办法”),其中附件1-5分别为房建市政、交通水运、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四个行业领域和设备材料一个综合领域的办法。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一般按房建市政类项目的办法招标,在工程规模划分和资信标评审内容设置等方面与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脱节比较严重,无法满足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招标工作的实际需求。市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城市管理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经与我办协商,拟将规模标准以上的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制定相应办法,纳入“两个办法”规则体系。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两部分,第一编《资格审查办法》和第二编《评标办法》。第一编《资格审查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相关规定、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的具体规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第二编《评标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评标规定、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对于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在工程规模划分和资信标评审内容设置等方面都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本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在第二条中明确以上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适用《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办法》中,对于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式的选择和相关规定作了明确。在第十一条中明确了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对附加条件的评审内容、认定和评审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将“城市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评审内容的必选项。
(三)关于工程施工评标
《评标办法》第二章中按照工程类型对应的规模标准列明了评标办法适用类型(附表1),包括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并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对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同时,对各评标办法的流程和评分标准(附表2)作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的评标
《评标办法》第三章中对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作了定义,并明确了相关评标规定。为整合资源、提升养护项目的整体协作和规模化、长效化,鼓励具备条件的设施采用一体化综合养护模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电话:0574-8718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