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
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编 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适用《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是指城市管理领域规模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以及含上述内容的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第五条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须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包括投标申请人的行业信用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最后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评审时,根据联合体牵头人的评审因素进行计分。
第六条 资格后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当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视为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设立资格审查条件及其评审标准,未明确的评审内容在资格审查时不得予以评审。在必要合格条件中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或资格等级要求。
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的施工招标项目及国家无资质许可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设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项目业绩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招标项目相应规模的80%。
第八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和实施。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审查结果及时报项目招标监管机构;资格后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关投标(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本项适用于国家有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类别);
(三)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限制期限内的情形;
(四)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只针对有执业资格证书要求的项目);
(五)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附加条件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5项且总分不超过100分的评审内容,以下第(一)项为必选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城市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等级:60分;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10分;
(三)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经验:10分;
(四)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5分;
(五)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5分;
(六)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关场所情况:5分;
(七)投标申请人相关人员到场情况:5分;(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或职称:5分;
(九)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10分;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5分;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情况:5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制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
(一)投标申请人的城市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等级
对投标申请人有信用等级要求的招标项目,以宁波市城市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A级企业得60分,B级企业得50分,C级企业得30分,D级企业得20分,E级企业得10分,无信用等级的企业不得分。
对投标申请人无信用等级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统一得60分。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
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资质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本项满分10分,各档分差0.5-1分。
(三)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类似项目指其完成过在项目技术管理特点上与招标项目类似、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项目。要求类似项目为近五年内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或完工日期为准。
对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经验的评审资料应从宁波市城市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信息平台)中采集;对于专业工程、园林绿化招标项目,投标申请人的类似项目经验的评审资料应包括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将符合本款规定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80%、60%,对应得分为:10分、8分、6分。类似项目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得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
(四)投标申请人获得的奖项
所获奖项指其近五年内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类似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综合(荣誉)奖。奖项根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获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奖项设置2个评审等级:国家级、省级(含副省级),对应得分为5分、4分,如无则不得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
(五)投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指其近五年内在工程建设或养护领域获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荣誉称号。荣誉根据上述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如文件或证书上明确有效时限的,应在有效时限内,否则不予认可),获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将符合本款规定标准的荣誉设置2个评审等级:国家级、省级(含副省级),评审得分详见下表。
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
国家级 | 分等级的 | 各等级应在4-5分范围内按等差数列进行赋分 |
未分等级的 | 得4.5分 | |
省级 (含副省级) | 分等级的 | 各等级应在3-4分范围内按等差数列进行赋分 |
未分等级的 | 得3.5分 | |
如无以上荣誉称号的 | 不得分 |
(六)投标申请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关场所情况
相关场所是指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建材加工厂(或公司)、苗圃等,且要求投标申请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标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场所的有效营业执照(苗圃还需提供土地租赁协议等);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申请人控股相关场所的有效证明。各专业的相关场所包括:
1.市政道桥:投标申请人自有沥青混凝土预拌加工厂(或公司)的,得5分;控股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2.城市园林绿化:投标申请人拥有苗圃500亩及以上得5分;200亩及以上得3分;200亩以下的得1分;如无则不得分。
(七)投标申请人相关人员到场情况
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活动的,应以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签到作为到场依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载明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以投标文件载明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得5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到场的,得4.5分;委托代理人到场的,得4分;均未到场的,不得分。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或职称
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或职称评审要求应与招标要求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资格等级高于招标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各评审等级应在3-5分的评分范围内按等差数列进行赋分。
(九)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
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情况
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主要阐述项目实施或服务的重点、难点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可就项目实施管理计划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问。资格审查专家应围绕答辩评审因素独立打分,各专家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投标申请人的答辩得分,评分范围为2-5分,未参加答辩的,不得分。答辩评审因素可参考《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技术标评审内容,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11家时,可以不再对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所有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编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
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评标适用《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是指城市管理领域规模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以及含上述内容的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
第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技术标评分制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的规模标准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两部分;综合评估法(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二)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投标报价。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确定,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七条 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的10%。
第八条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商务标不能通过初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九条 除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高于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上限但不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有效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下限但未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有效投标报价,商务标只得基本分。投标被否决或超出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表3规定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方式。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已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格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不可竞争费之后的价格。
第十条 商务标评审原则上只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对其他各项响应性条款只作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 技术标包括技术方案或产品性能、管理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情况、进度计划等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和工作经验的相关内容。评标细则应明确技术标评审标准:
(一)采用评分制的,应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和评分范围,设立优、良、一般及差四个评审等级标准及相应评分范围。
(二)采用合格制的,应明确技术标不合格的评审标准。
技术标中如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的,由评标委员会参照《宁波市城市管理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评标细则规定的技术标评分范围内单独评分,但对内容缺项、评审等级为“差”的技术标可按规定进行扣分。对技术标内容缺项、评审等级为“差”的或不合格等特殊情况的确认,须经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十三条 资信标包括行业信用评价、资质、业绩、奖项和荣誉等1-5项内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信分设置原则,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标准。
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信标评审时,根据联合体牵头人的评审因素进行计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评标细则,对本办法附表2、3规定的各部分评审分值及权重、评分范围、分值设置标准、商务标的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等均不得调整。
第二章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不同投资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选择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进行评标。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当投标人数量超过20家(含)时,按本办法附表2规定直接计算商务标得分,从高到低选择前11家并排序(如商务标得分相同的,则按投标报价接近报价范围下限值的程度由高到低确定;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合格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已确定的评标衡量值在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过程中保持不变)。
当投标人数量不足20家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权重计算商务分,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十八条 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一)施工组织设计:巡查检查方案、日常养护方案、专项维修方案、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企业内控管理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三)影响交通的单个部位施工、快速响应机制、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
(四)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九条 采用技术标合格制的,应简化技术标编制内容。一般在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专业工程分包(如有)计划等几方面能满足招标要求时,即视为技术标合格。
招标人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施工技术方案、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专业工程(如有)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的,技术标最大评分范围为85-100分。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技术分,并根据本办法附表2规定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合格投标人超过15家时,先开资信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资信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进行技术标、商务标评审。
未超过15家的,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1-5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项为必选内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一)投标人的城市管理行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投标人资质;
(三)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四)投标人获得的奖项;
(五)投标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六)投标人自有或者控股的相关场所情况;
(七)投标人相关人员到场情况(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或职称;
(九)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
第二十三条 资信标评分范围及信用等级分值详见本办法附表2,除信用评价等级以外,其余评审项总分值应控制在20分以内,评审项的各档分差应控制在3分以内。按评标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资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和排序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评标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招标是指将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多个专业的巡查、检测、维护、维修、应急处置等业务(应至少包括规模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进行整体招标,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实施。
对具备条件的设施鼓励采用一体化综合养护模式,促进一体化综合养护向规模化、长效化方向发展。项目可采用一次招标、按年续约的方式,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养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按委托承包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相结合的投标报价模式,并分别设立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七条 一体化综合养护项目的资信标评审内容设置应综合考虑各专业的比重,合理分配分值。
第二十八条 技术标应包括下列评审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一)整体及各专业养管方案;
(二)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
(三)各专业用于维护作业的机械设备投入;
(四)维护作业重难点及应急措施;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采用;
(六)项目实施建议;
(七)报价合理性;
(八)其他,如后期服务能力、重大活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项目负责人答辩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养护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表:1.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适用类型一览表
2.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
3.宁波市城市管理领域养护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