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公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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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规与督查处

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公文管理规定

甬经管办[2004]2
发布机构:中心管委会 发布时间:2004-5-10

    为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促进公文收、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上级来文
    (一)签收登记
  1.办公室经办人员应认真做好上级来文的点收、启封工作,如发现残损、缺页或字迹不清的,要加以注明,并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补发或换发。其他人员不得乱拆乱拿。
    2.当日来文当日拆封,并按要求逐项登录。
    3.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录随送,并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急”,不得耽搁。
    (二)公文传阅
    1.办公室经办人员应根据来文的内容、性质和要求,在“文件轮阅单”上写清轮阅或阅批领导同志及处室,力求准确无误,然后提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2.轮阅文件按先阅办后阅知、先主办后协办的顺序进行。凡属业务性或专项性的文件,送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 
    3.除在“文件轮阅单”上标注“先送”的外,一般应按顺序轮阅。如遇轮阅人不在的,可超顺序轮阅。
    4.轮阅人阅毕后,须在“文件轮阅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5.送领导的轮阅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送收;送处室的轮阅文件,由办公室送处室分管内勤同志,阅毕后由分管内勤同志交办公室。
  6.轮阅文件应分类上夹,正确区分缓急、主次和先后顺序。
    7.轮阅文件原则上不得抽阅、滞留。如确实需要的,应予以说明。对被抽阅、滞留的文件,办公室应适时催收。
    (三)承办归档
    1.中心管委会领导在轮阅件上的批示,根据批示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
  2.文件轮阅、办理完毕,办公室应按归档要求,连同“文件轮阅单”进行初步分类,妥善保管。

    二、发文
  (一)公文格式
  1.“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文件”,编“甬经管”字号,用于发布重要工作部署,政策性、规范性较强事项,对中心管委会工作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2.“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文件”,编“甬经管办”字号,用于传达中心管委会议定的工作意见,需通报进驻中心各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办理或周知的事项。
  3.“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会议纪要”,用于印发中心管委会相关办公会议或由中心管委会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以年按顺序编号。
  (二)公文制发程序
  1.拟稿。以中心管委会名义行文的,根据内容,按各处室职责分工,分别拟稿。遇有分工交叉的,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涉及处室共同拟稿。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负责拟稿。文稿形成后,应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填写公文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机关(单位),如有密级、时限要求的,应分别按规定填上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并签上拟稿人姓名和日期。
  2.拟办。由拟稿(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和姓名、日期。
  3.核稿。所有公文都应送办公室核稿,并在“发文稿纸”规定栏目内签上核稿人姓名和日期。
    4.签发。以中心管委会及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经核稿后,送中心管委会领导签发。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或委托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签发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5.校对。经签发的公文送印后,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欲对公文内容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商办公室并报请签发人同意。公文清样经办公室检阅无误后方可会付印。

                                                  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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