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甬经管办[2004]1号
发布机构:中心管委会 发布时间:2004-5-10
为加强中心管委会印章和各处室印章的管理,维护政府机关印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1.凡是以中心管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颁发的各种奖状和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出具的介绍信、开展的对外联络活动,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或者中心管委会领导决定需要使用中心管委会印章的其它事项,应使用中心管委会印章。
2.凡是为执行中心管委会决定的属本处室履行的事项而需向市级各部门发的业务工作信函;在各处室职责范围内,与同级或下级部门联系业务工作事宜所发的信函或介绍信;其它可以由处室出面联系解决问题时的用印,可加盖各处室印章。
二、审批手续
1.凡以中心管委会、中心管委会各处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发文稿纸签发人签名为准。
2.其它使用中心管委会印章的事项须经中心管委会领导审批。
3.其它使用中心管委会各处室名义的事项须经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印章管理
1.中心管委会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确保安全。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专人管理。
2.使用印章必须在保管印章的室内进行,不得外携,并由管理人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外携的,经中心管委会领导同意后,由管理人员监护。
3.盖印必须端正、清晰,讲究质量。用印完结,应即时锁入专柜。
4.凡开具不留存根的信函等用印,应及时登记,注明用印时间、用印处室、事由、用印数、批准人、经办人等,重要事项应留存经领导审批的底稿或底稿复印件。
5.凡开具留有存根的信函等用印,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6.中心管委会机关同志因公外出,一般不准携带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须携带空白介绍信的,应经中心管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返回后及时清退。
7.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的,应及时追查,并向中心管委会领导报告,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