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1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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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规与督查处

甬资交管办〔2010〕3号

宁波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党〔2007〕17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关于加强城区公益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0〕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国资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其设施(以下简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主要包括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资源。
  政府性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政府以融资形式筹集的建设资金。
  国家出资企业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所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除市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纯公益广告外,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实行有偿使用的,都应按照甬党〔2007〕17号文件的要求和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行政许可时,都应督促其按本办法进入平台公开交易,具体交易办理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监察、财政、规划、城管、工商、国资、文明办等部门组成的宁波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协调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协调、处理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所有权单位(含经所有权单位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下同)为阵位的业主单位。工商、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和    统一规划、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的原则依法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前,应有明确的所有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权出让主要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竞买方式,并公开发布信息,征集竞买人。
  第九条     业主单位需设置公共空间户外广告阵位,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甬党办〔2010〕25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出户外广告设置初步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与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单位出让意向不明的,市有关部门可与业主单位主动沟通,明确出让意向。
  第十条   业主单位在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由所有权单位或其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协商,根据出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选择竞买方式,并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商业主单位编制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权出让的竞买文件(含竞买底价、竞买方式),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报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照竞买文件和竞买方式组织公开交易。采用招标方式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采用挂牌方式,经发布信息征集产生两个(含)以上竞买方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竞买程序组织电子竞价;采用拍卖方式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竞买成交后,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向  中标(买受)人开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  设置阵位  有偿使用成交证明》,业主单位依据竞买文件和成交证明与中标(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协议》。中标(买受)人凭成交证明和有偿使用协议,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相关登记手续。
  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招标、挂牌、拍卖的具体办法,按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权出让期限,按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小型的,一般为1-3年;中型的,需要设置电子显示牌(屏)、高炮等投资较大设备的,或按竞买文件要求,需要中标(买受)人无偿辅助投入公用(益)设施、设备的,可延长为4-5年;大型的,投入特别巨大,经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为6-8年。
  第十五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除用于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及组织竞买交易等成本性支出外,主要用于公益广告支出和城市建设维护。市级财政根据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所处的位置及取得的出让收入统筹安排。对属于市本级的收入,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对阵位有偿使用权属于国有企业所有的,由市财政扣除成本性支出后返还给相关业主单位;对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设置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取得的有偿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扣除成本性支出后返还相关区财政部门。
  中标(买受)人应按协议约定,凭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具的“宁波市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向指定的代收银行财政专户缴纳阵位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中标(买受)人在协议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由业主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竞卖。已出让的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因政策等原因被征用、收回或停止使用的,由中标(买受)人提出退付意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或相关业主单位将剩余年限有偿出让收入退还给中标(买受)人;中标(买受)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业主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前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使用权已出让或出租,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合法手续且正在发布户外广告的,允许有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过渡期。业主单位应从本办法实施三十日内,将原《有偿使用协议》或《租赁合同》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报相关部门,有偿出让或租赁收入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理。过渡期后,业主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协议或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竞卖。
  第十八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有偿使用协议期限届满,按本办法重新组织公开竞卖,原中标(买受)人参与竞买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终止协议的,由中标(买受)人自行拆除阵位上设置的广告设施、设备;逾期不拆除的,由业主单位责令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中标(买受)人负担。
  第十九条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及其广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中标(买受)人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监察机关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市工商、规划、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交易的,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乱设户外广告的,将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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